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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

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,相關內容請參閱;另本校內部受理單位為人事室,惟教育局政風承辦人員表示,法規上受理揭弊機關範圍:主管、校長跟指定單位人員。故本校領有主管加給者皆可以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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